一、专业资质与丰富经验
张耀午律师自2013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120xxxxxxxxx8660,现任职于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天津。执业以来,他处理刑、民案件超1000件。他还是南开检察院听证员、天津市监管总队监督员,荣获2019年度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其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等领域,曾为唐山烧X店案第一被告人陈xx等众多知名案件被告人辩护。
二、复杂案情的挑战
在(20XX)津XX刑初XX号案件中,公诉机关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XX分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赵XX、陈XX等七人,被告人是于X。于X因长期吸毒致精神障碍产生幻觉,误认为被害人陈XX干扰其生活,持单刃尖刀捅刺陈XX致其死亡。作案后于X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被抓,经鉴定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这起案件不仅涉及故意杀人这一严重罪名,还因被告人的精神状态和自首情节等使得案件情况复杂。
三、精心制定辩护策略
接受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张耀午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于X,详细查阅案卷材料,重点分析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在定罪方面,他根据于X供述提出其主观上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直接故意,主张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特征。在量刑方面,紧扣关键法定从宽情节,指出案发时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庭审中,张律师围绕焦点结合证据发表充分有力辩护意见,与各方进行多轮辩论。
四、案件圆满结果
最终,法院虽未采纳张律师关于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意见,认为于X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完全采纳了量刑辩护意见。认定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其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判处被告人于X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149.64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这一结果彰显了张耀午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与人文关怀,为类似案件的辩护提供了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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