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使票据再追索权的条件是啥
行使票据再追索权需满足以下条件:时间条件:持票人已在规定期限内向前手发出追索通知。根据《票据法》,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实质条件:持票人已进行了追索且清偿了债务。在得到被拒付证明后,持票人向其前手行使了首次追索权,被追索人依照法律规定清偿了相应债务。权利保全条件:持票人依法取得并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等合法证明。这些证明材料是证明持票人已行使权利而未获实现的重要依据。
满足上述条件后,再追索人可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利息及发出通知书的费用等。
二、行使票据再追索权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再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被追索人承担的责任有:一是支付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即对持票人已支付的总金额;二是支付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是承担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被追索人依法清偿后,可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直至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履行或其他法定原因消灭为止。
三、行使票据再追索权的法律时效是多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行使。
再追索权是指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可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及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若持票人未在这三个月时效内行使再追索权,其权利将消灭。所以,相关权利人需留意该时效规定,及时行使权利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在探讨行使票据再追索权的条件是啥时,我们还需了解与之相关的重要内容。持票人行使再追索权获得清偿后,应向其他汇票债务人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而且,再追索权的金额除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外,还包括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及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若你在票据再追索权行使过程中,对条件适用、权益保障、金额计算等存在疑问,别让难题影响你的权益。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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