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与执业开端
杨子兴律师于2009年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法学专业,获得学士学位。2010年起,他开始在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执业,自2011年正式持有执业证,证号为137xxxxxxxx359988。多年来,他不断深耕法学理论与实务的融合,为后续的执业生涯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尤其专注于刑事辩护、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纠纷等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其中刑事辩护和建筑工程案件占比约96%,同时在交通事故、婚姻纠纷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合同纠纷领域,他承办案件达500件,主要集中在买卖合同,占比约50%,并且熟悉公司法务等关联案件的处理。
执业理念与担当
“弘扬法治精神,维护公平正义”是杨子兴律师始终恪守的执业理念。他不仅在业务上不断精进,还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他现任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党支部副书记、刑事业务部主任,同时身兼聊城市委、市政府法律专家,莘县县委政府法律顾问,冠县县委政府法律顾问,聊城仲裁委仲裁员等多重职务。从2011年起,他就在聊城各辖区县贴吧开设免费法律咨询贴,为当地百姓提供法律帮助。他还多次作客聊城电视台“民生面对面”“法律讲堂”、聊城新闻综合广播“法治时空”等栏目,以案说法、解答民生法律难题。2015年起,他入驻社区担任“平安特派员”,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以通俗的方式让法治理念走进千家万户。他也凭借自己的专业和担当,先后获评“全市优秀律师”“优秀仲裁员”“优秀法律顾问”“最值得信任律师”等称号,荣获律所“业务精英”“优秀合伙人”等表彰,还收到当事人跨地域送来的“彰显法律权威,维护社会正义”锦旗。
典型案件辩护
在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中,杨子兴律师充分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在未获得两家知名家纺企业商标许可的情况下,长期从他人处购进假冒该两家企业注册商标的毛巾,通过其经营的百货店铺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105万余元,非法获利7万余元。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案件移送法院后,被告人委托杨子兴律师介入辩护,核心诉求为厘清犯罪数额争议,争取从轻处罚。
杨子兴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阅卷,对案件中的物证(扣押毛巾)、书证(销售单据、转账记录)、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进行系统梳理,精准定位案件核心争议焦点。他制定了“认可罪名定性,聚焦数额争议与量刑情节双重发力”的辩护策略。在精准梳理数额争议方面,他通过细致比对侦查机关提交的销售统计表、微信聊天记录及被告人供述,发现检察机关指控的105万余元销售金额中,存在将非假冒品牌毛巾误计入犯罪数额的情况。他重点举证侦查机关制作的相关统计表中数额错误归类的记录,提出应将该部分6万余元金额从犯罪总额中扣除的质证意见;同时,指出被告人与客户的交易记录包含其他百货货款,不能全部计入假冒商品销售金额,从证据层面弱化“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依据。在精准界定主观明知时间上,他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及被告人供述,深入分析被告人主观明知的形成时间,提出被告人对假冒商品的明知时间应从特定时间点起算,而非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起始时间,进一步合理界定被告人的罪责范围。此外,他还全面挖掘酌定从轻情节,指出被告人系初犯,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被告人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对指控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从宽处理条件;他积极推动被告人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以实际行动体现悔罪态度;结合被告人自身患病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强化从轻处罚的合理性。
最终,法院虽未完全采纳律师关于销售金额的争议意见,但全面采信了律师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自愿认罪、积极退缴部分违法所得”等从轻处罚辩护意见。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相较于检察机关三年至四年的量刑建议,获得了相对较轻的刑罚,当事人对判决结果表示认可,案件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这一案件充分体现了杨子兴律师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与关键作用,他通过细致的证据梳理与精准的质证,有效厘清案件事实争议,为当事人争取更合理的罪责评价;全面挖掘从轻情节,构建完整的辩护体系,帮助法院更全面地考量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与悔罪态度,实现“罚当其罪”的司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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