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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还需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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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5 · 14829人看过
导读:一般土地抵押是土地使用权利的抵押,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是土地上的实体项目的物质抵押。是否需要的依据贷款的数额需要而定的。
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还需要吗?

抵押贷款大家都不陌生,当我们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贷款时,作为债务人的我们需要向债权人提供具有同等价值的抵押品,如房产、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在抵押期间其使用权仍归土地使用者所有,土地使用者仍可在所有权内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那么在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还需要吗?下面就由律图小编针对此问题展开介绍,以供大家了解。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可抵押范围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并抵押,也可以在无地上建筑物的情况下单独抵押

2、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3、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该土地使用权不得脱离厂房等建筑物单独抵押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后是否需要办理在建工程抵押

1、《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三百九十七条 【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规则】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八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限制】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四百一十七条 【抵押权对新增建筑物的效力】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2、房地一体抵押是法定制度,“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所以,我国实行的是房地一体流转制度,“房随地走,地随房走”,而且法律对这一流转方式的规定为强行规定,如果当事人只约定房、地中一部分抵押的,另一部分也会视为抵押。

土地与土地上的附着物两者是不能单独存在的,不论是土地使用权还是建筑物只要有一方作抵押另一方也会被自动认为抵押给对方,故而在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原则上是需要的。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将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了债权人,后期的建筑工程也需要办理相关的抵押手续。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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