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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回复请求权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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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2 · 11646人看过
导读:民法典》对遗失物回复请求权规定了两种期间,针对拾得人的期间是无限期的,针对受让人的期间为二年。第一种期间是物权消极权能的必然要求,应该毋庸置疑。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遗失物的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在遗失物被无处分权人转让给第三人的,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有权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遗失物回复请求权是什么

遗失物品的情况在当前社会可以说是比较常见的,由于生活节奏非常快,所以很多人都容易遗忘一些物品,在户外遗忘的话就容易造成遗失,而且当前人们对于遗失物品的法律处理规定还不了解,所以找回的话还是存在一定难度的,不过我们可以使用遗失物回复请求权维护自身的权益,那具体来说遗失物回复请求权是什么呢?

遗失物回复请求权

原则上,遗失物的返还可能涉及行使以下四种不同的返还请求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遗失物回复请求权、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本文依据请求权的基本理论,专门针对遗失物关系中各项返还请求权的产生基础、性质、功能、主体构成及行使条件进行了全面剖析。重点分析了遗失物的所有人行使返还请求权可能遭遇的各种限制以及遗失物的占有人如何运用占有之诉和本权之诉寻求占有保护。

近现代民法理论根据所有人丧失对物占有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将由非所有人占有的物区分为占有委托物与占有脱离物。前者是指基于所有人的真实意思而通过合法法律关系移转占有关系的物(例如,依保管、租赁合同关系交由承租人、保管人实际占有的物),而后者是指违背所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主要指盗窃物、遗失物、误取物等。

此项回复请求权的价值功能主要在于同时兼顾对交易安全与财产所有人的维护。这与一般动产的善意取得所体现出来的那种单纯以牺牲原所有人的所有权为代价来维护财产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有所不同。

回复请示权具有何种法律性质,理论上通说主张为一种形成权,其机能在于复活被盗或遗失前的法律关系,使第三人在具备善意取得要件的情形下,自受让时起本已即时取得的盗赃、遗失物的所有权,因请求权的行使而归于消灭,从而承担返还其物的义务。

虽说遗失物只要能够联系到拾取人我们一般都可以找回,但其实一些贵重物品可能会存在对方不归还的情况,而且对方直接选择不和我们联系也是很正常的,这时候我们就可以用遗失物回复请求权来维护自身的权益,由于遗失的情况在生活中非常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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