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与执业背景
付文杰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系统的法律知识体系。他现任河南溵川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自2021年开始执业,长期深耕周口地区及周边法律服务市场。他秉承“效率、诚信、负责”理念,以“以律为本,殷切服务”为宗旨,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
擅长业务领域
付文杰律师及团队形成了多元化的业务优势,核心擅长刑事辩护与各类民事纠纷处理。民事纠纷领域覆盖婚姻继承、交通事故人伤与车损、劳动合同纠纷、工伤赔偿等常见案由。在合同事务领域,可提供合同审查、起草、纠纷调解与诉讼代理等全流程服务,尤其擅长处理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疑难民商事案件。此外,还能为企业提供规章制度建立、法律风险防控等专项法律服务。
成功案例介绍
在梁xx涉嫌虚开发票罪一案中,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X、张X在公司没有实际销售机动车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周X在没有实际销售机动车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节严重。付文杰律师作为被告人梁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梁X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请求从轻处罚。
案件审理过程
商水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X、张X在公司没有实际销售机动车的情况下,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周X在没有实际销售机动车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节严重。同时查明,被告人周X于2025年5月1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且于2025年5月16日将其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退缴至商水县公安局。
案件最终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X、张X、周X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梁X、张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周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梁X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周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对被告人张X、周X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最终,被告人梁X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张X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周X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周X退缴至商水县公安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执业成果与展望
付文杰律师凭借严谨细致的办案风格、敏锐的案件洞察力与扎实的实务操作能力,成功处理多起案件,累计帮助数百名当事人解决法律难题,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与良好口碑,综合评分高达5.0分。未来,他将依托河南溵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平台,持续深耕本地法律服务领域,不断提升专业素养与服务水平,为周口地区及周边群众、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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