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河北XX与被告XX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原告购买被告无缝钢管用于换热器,后钢管出现裂缝。原告称被告交付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多次协商无果后起诉要求赔偿。被告辩称货物由第三人提供,自身无侵权行为,产品符合要求。第三人称货物合格,裂痕可能是外力所致。
双方证据与质证
原告提交了营业执照、购销合同、技术要求、质量检验证明书、转账记录、照片、罚款通知、微信聊天记录、销售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被告对部分证据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货物是被告提供及存在质量问题。第三人对部分证据三性提出异议,认为无法确定与本案关联性。被告提交了与原告、第三人的购销合同、技术参数、第三人质量检验证明书、试验报告、增值税专用发票、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原告对部分证据证明目的有异议,第三人对部分证据关联性提出质疑。
法院认定与判决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原告因产品质量问题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但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损失,原告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待证据充分后可另行起诉。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钱飞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被告进行了辩护,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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