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失共犯的情况是否成立
在我国,传统理论认为过失共犯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而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不过,随着理论研究深入和司法实践发展,在一些特定领域有不同观点。比如在交通肇事犯罪中,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但这并非典型过失共犯,而是在交通肇事逃逸这一行为上存在故意。总体而言,我国刑法原则上不承认过失共犯,但有个别特殊情形存在类似共犯认定。
二、过失共犯中责任认定该如何判定
我国传统刑法理论曾否定过失共犯,但《刑法》分则有体现部分过失共犯情形。责任认定一般遵循以下规则:
首先,遵循罪责自负原则,各行为人仅对自己的过失行为负责。要判断其是否存在违反注意义务的情况,即行为人应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因疏忽大意没预见,或已预见而轻信能避免。
其次,分析因果关系,确认过失行为与危害结果间存在因果联系。若行为人的过失对结果发生作用大,其责任就重。
再者,考虑过失程度。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通常前者主观恶性相对小。司法实践会综合行为人的职业、经验、能力等因素,判断其过失程度,进而确定责任大小。
三、过失共犯中不同主体刑事责任如何区分
在我国刑法中,传统理论不承认过失共犯,但《刑法》分则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对于不同主体刑事责任区分,主要考量:
一是注意义务程度。各主体的职责、专业能力不同,注意义务有别。专业人员比非专业人员注意义务更高,违反义务致危害结果,专业人员责任更重。
二是行为作用力。比较各主体行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直接导致结果或起关键作用的,责任更大;起次要、辅助作用的,责任相对较小。
三是因果关系紧密性。分析各主体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联系紧密程度。联系越紧密,责任越重;联系松散的,责任较轻。
当探讨过失共犯的情况是否成立时,我们还需了解与之相关的问题。比如过失共犯若成立,在量刑上如何考量,通常会根据各行为人过失的程度、对危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综合判断。另外,过失共犯与单独过失犯罪在法律认定和处理上有明显差异,单独过失犯罪仅考量单个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和责任,而过失共犯要综合考虑多个行为人之间的关系和共同作用。若你对过失共犯的成立条件、量刑标准等还有疑问,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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