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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获胜,律师驳回以房抵款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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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1.22 · 1953人看过
导读:在当下商业活动频繁的社会环境中,合同纠纷屡见不鲜。律师在解决此类纠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汪育倩律师自执业以来承办多起案件,在民商事领域经验丰富。下面就为大家介绍她成功代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一、专业律师实力不凡

汪育倩律师毕业于吕梁学院,本科学历。自2019年开始在贵州公心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是该所合伙人。执业期间,她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其中民商事相关案件200多余件,尤其擅长合同纠纷案件,在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劳动争议等领域也有丰富实践经验。她秉持“用专业的能力,负责任的真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

二、案件情况复杂棘手

上诉人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B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闹上法庭。2022年4月,B公司与A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书》,B公司按约供应商品混凝土至2023年9月。但A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货款,B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支持了B公司部分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上诉,以“欠付货款应扣除1,720,885元以房抵款”为由,主张改判货款金额及利息计算方式,并要求B公司承担上诉费用。汪育倩律师接受B公司委托,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

三、精心办案据理力争

接受委托后,汪育倩律师迅速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及核心争议焦点。本案关键在于A公司主张的“以房抵款1,720,885元”是否应在欠付货款中扣除。她重点分析合同条款,发现以房抵款约定仅笼统提及“房源冲抵混凝土款比例为20%”,未明确具体房源信息等核心内容,双方也未达成实质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及合同履行原则,以房抵款需具备明确、可履行的约定内容方可执行,本案以房抵款约定不具备实际履行条件。同时,结合一审已查明事实,A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及尾款,构成根本违约,案涉合同因A公司违约而解除。二审庭审中,汪育倩律师围绕核心争议充分抗辩,反驳A公司以房抵款主张,强调其违约行为及应承担的责任,回应A公司上诉理由。

四、胜诉彰显法律公正

贵州省黔西南XX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汪育倩律师的抗辩意见,认为A公司与B公司关于以房抵款的约定内容不具体明确,未具备履行条件,A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A公司需按一审判决向B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由A公司负担。这一胜诉有效维护了B公司的合法债权,彰显了合同约定的严肃性及法律对违约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也体现了汪育倩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负责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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