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经验丰富
魏宪合律师自2010年开始在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十余年。他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拥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作为律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他不仅是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还是长安区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其主要服务地区为西安、咸阳,也覆盖渭南、安康、商洛、汉中、宝鸡等地。多年来,他专注于企业经济纠纷、各类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争议、刑事辩护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法律领域,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在业内积累了良好的口碑。
建工合同起纷争
此次案件中,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X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双方签订《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约定由xx公司承揽XXX司分包的外架工程。工程完成结算后,XXX司未全额支付工程款。XXX司主张涉案合同系挂靠人马X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无效,且xx公司已知马X挂靠事实,应直接向马X主张权利;而xx公司则认为合同真实有效,XXX司应依约付款,双方矛盾就此产生。
一审二审齐应对
一审时,xx公司提交《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及《外经贸大楼外架结算单》,主张XXX司欠付工程款。XXX司则提交《挂靠协议》、付款凭证等证据,主张合同无效、已付款项应计入总额,并称xx公司知晓挂靠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分包合同关系,XXX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XXX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xx公司提交支付宝截图证明签约负责人为马X,XXX司质证认为仅能证明马X为实际施工人。魏宪合律师和张律师作为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案件处理,积极收集和提交证据,应对对方质证。
二审胜诉终回款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分包协议及结算单均有XXX司印章或合同专用章,XXX司虽主张挂靠关系,但未能证明xx公司签约时知情。XXX司主张已支付505921元,但仅其中299321元被xx公司认可,其余款项无证据证明已支付给xx公司。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定XXX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84313元及相应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由XXX司承担。魏宪合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成功为xx公司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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