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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宪合律师代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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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1.19 · 1201人看过
导读:魏宪合自2010年起于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执业。擅长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其代理的上诉人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一案,最终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584313元及利息的判决。

律师执业背景

魏宪合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本科学历。持有执业证号1610xxxxxxxxx5935,自2010年执业至今,现任职于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系该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同时,他还担任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其主要服务地区为西安、咸阳,其他服务地区还包括渭南、安康、商洛、汉中、宝鸡。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擅长处理企业经济纠纷、各类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争议、刑事辩护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领域法律事务。

案件涉及主体

上诉人(原审被告)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吴XX,委托诉讼代理人为魏宪合律师和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是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XXX司),法定代表人为汤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李律师。xx公司与XXX司签订《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约定由xx公司承揽XXX司分包的外架工程。

一审争议焦点

一审中,xx公司提交《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及《外经贸大楼外架结算单》,主张XXX司欠付工程款。而XXX司提交《挂靠协议》、付款凭证等证据,称涉案合同系挂靠人马X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无效,且xx公司已知马X挂靠事实,应直接向马X主张权利,同时主张合同无效、已付款项应计入总额。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分包合同关系,判定XXX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

二审判决结果

XXX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xx公司提交支付宝截图证明签约负责人为马X,XXX司质证认为该证据仅能证明马X为实际施工人。二审法院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分包协议及结算单均有XXX司印章或合同专用章,XXX司虽主张挂靠关系,但未能证明xx公司签约时知情。XXX司主张已支付505921元,但仅299321元被xx公司认可,其余款项无证据证明已支付给xx公司。一审法院认定的欠付工程款584313元及利息计算方式合法有据。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X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84313元及相应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由XXX司承担。主要法条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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