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以什么遗嘱为准
《民法典》对于存在多份遗嘱时的规定,明确了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以下为你详细分析:
一、遗嘱形式丰富多样
《民法典》规定了多种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以及公证遗嘱等。
自书遗嘱要求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则需在危急情况下订立,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只要这些遗嘱符合法定条件,均具有法律效力。
二、公证遗嘱效力改变
以往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但《民法典》取消了这一规定,不再区分遗嘱形式的效力高低,各类合法有效的遗嘱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
三、以时间先后确定效力
当存在多份内容相互抵触的遗嘱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尊重其对自身财产的最终处分权。
例如,立遗嘱人先立自书遗嘱,后立公证遗嘱,最后又有录音录像遗嘱,就应以录音录像遗嘱为准。
二、民法典中多份遗嘱效力以何者为准
《民法典》规定,多份遗嘱效力冲突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比如,遗嘱人先后立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等多份遗嘱,若最后又立了一份新的遗嘱,那么当这些遗嘱内容不一致产生冲突时,就按照最后这份遗嘱来确定遗产分配等事项。但需注意,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三、民法典中遗嘱见证人有哪些要求
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嘱见证人需满足以下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是能正确理解见证行为及后果的基础。非继承人、受遗赠人。否则可能因自身利益影响见证公正性。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比如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近亲属关系等。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符合上述条件的见证人所见证的遗嘱,在形式和实质要件均合法时,才具有法律效力,能保障遗嘱真实反映立遗嘱人的意愿。
在深入了解《民法典》对于存在多份遗嘱时的规定后,我们知道多份遗嘱冲突时以最后遗嘱为准。那要是遗嘱订立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这份遗嘱还有效吗?还有,如果继承人对遗嘱内容有争议,该如何解决呢?这些都是与遗嘱规定紧密相关的问题。若你在遗嘱相关事宜上还有其他疑惑,比如想进一步明晰遗嘱变更、撤销的具体流程,或者对遗嘱见证人的资格要求存疑,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点击它,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精准解答,消除你的法律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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