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工程优先权期限是如何的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为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6个月。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交付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当事人起诉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
承包人应及时行使该权利,在期限内通过合法方式主张,如与发包人协商折价或申请法院拍卖建设工程以优先受偿工程价款,超期可能导致该权利丧失。
二、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何行使
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如下:
首先,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协商就该工程折价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其次,行使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再者,行使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最后,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已支付全部或者大部分价款的商品房买受人。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需注意按法定程序和期限正确行使,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受偿顺序是怎样
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顺序如下:
首先,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建设工程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此优先性高于一般抵押权等其他债权。
其次,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再者,同一建设工程存在多个承包人,各承包人都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已竣工的,竣工日期在前的优先;均未竣工的,完成建设工程比例大的优先;比例相同的,抽签决定。
最后,若建设工程价款包含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等不同款项类型,一般按款项性质及实际支出情况确定受偿范围和顺序,优先保障实际用于工程建设的款项。
当我们了解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等相关规定时,会发现其中涉及诸多细节。比如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建设工程已交付,但承包人因各种原因未及时与发包人协商折价或申请法院拍卖,就可能面临超期丧失权利的风险。那么,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在应付款时间不太明确时,承包人到底该如何准确把握时机行使权利呢?若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超期补救措施等还有疑问,别错过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助您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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