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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清算的财产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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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6 · 14683人看过
导读: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于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
公司破产清算的财产包括哪些

一、公司破产清算的财产包括哪些

依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受理破产申请时破产企业所有的全部财产

1、有形财产;

2、无形财产;

3、货币和有价证券;

4、投资收益。

(二)破产企业在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1、因破产企业债务人的清偿和财产持有人的交还而取得的财产。

2、因未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而取得的财产。

3、由破产企业享有的投资权益所产生的收益。

4、破产财产所生的孳息

5、清算期间继续营业的收益。

6、基于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的财产,如因他人侵犯破产企业的专利权而获得的赔偿。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1、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物权,包括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矿业权、占有权、抵押权留置权等;

2、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合同债权,如对销售客户拖欠的货款以及因其违约行为所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的请求权;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票据权利,如破产企业作为票据持票人所享有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4、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股东权;

5、破产企业享有的知识产权;

6、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的,应当由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7、因错误执行破产企业的财产,执行回转后的财产应列为破产财产;

8、破产企业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应列入破产财产;

9、破产企业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的债权,并列入破产财产,但应当扣除未到期的利息;

10、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抵押物、留置物和出质物或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物的抵押权、留置权和出质物,这些财产也应并入破产财产。

二、公司破产清算有什么法律责任

公司破产清算有什么法律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清算责任、债务清偿责任、财产混同时的无限连带责任、清算资料缺失的侵权赔偿责任、逾期清算的损害赔偿责任、瑕疵清算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及私分公司资产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清算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183条的相关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由此可见,公司的清算义务是由股东承担的,除破产清算由人民法院组织外,其他情况下,股东必须自行组织清算。

(二)债务清偿责任

在公司被强行注销、法人资格不存的情况下,股东仍可以以其个人名义并作为民事主体履行其清算的义务。在实体上,公司被注销后,其财产当然应分配于公司的股东,而事实上,在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财产也的确被股东所分配或占有。本来通过正常的清算程序,在公司负债大于资产的情况下,股东是不可能获得任何剩余财产的,而由于未进行清算,使得股东获取了公司的财产,但却未承担任何公司的债务

根据公司无法清算的原因,可以将公司无法清算时的清算责任区分为:财产混同时的无限连带责任、清算资料缺失的侵权赔偿责任和拒不履行清算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财产混同时的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解散后,如有证据表明公司资产与清算义务主体的个人财产出现混同,则公司以其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已经不存在,损害了公司法人人格的独立性。在此情形中,清算义务主体对公司债务不得再以有限责任原则作为抗辩,而应基于公司独立法律人格的瑕疵而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四)清算资料缺失的侵权赔偿责任

进行公司清算,必然要以公司账册资料完备为前提。而公司清算义务主体负有确保公司账册资料完整、齐全以备清算的义务。如果由于公司财务资料的缺失而导致清算无法进行,必将导致公司债权人以清算后的公司资产实现其债权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因此清算义务主体须对此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五)逾期清算的损害赔偿责任

当清算义务主体逾期未履行清算义务时,公司债权人有权诉请清算义务主体履行清算义务,排除进人清算程序的障碍。然而,一旦在清算过程中发现清算义务主体逾期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已经实际造成公司财产毁损、灭失、贬值,并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那么损害后果就已经超出通过追究清算组织责任或者清算实施责任所及的救济范围。此时,应赋予公司债权人请求清算义务主体赔偿因逾期清算而造成的损失的权利。

公司法第189条关于“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作为此种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六)瑕疵清算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清算过程中,清算行为出现瑕疵而造成债权人合法权益受损的,清算义务主体也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清算瑕疵行为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1、清算义务主体怠于履行维护公司债权和保护公司资产的义务,导致公司债权能实现而无法实现,或者导致公司资产毁损、贬值、流失的,则清算义务主体应当在财产损失的范围内,向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清算义务主体怠于履行债权申报通知的义务,导致公司债权人未能及时申报债权参与清算分配,致使债权人的债权因资产分配完毕而无法受偿时,清算义务主体同样应当向未能参与分配的公司债权人承担损害债权的赔偿责任。

(七)私分公司资产的损害赔偿责任

清算义务主体在清算结束前,未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分配顺序,将公司资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以及缴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公司债务之前,擅自直接或变相进行分配或侵占,造成债权人未能就公司资产实现债权的,须向公司债权人在债权不能实现的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公司破产清算的财产包含的内容比较多,涉及到公司财产的方方面面,确保清算的财产全面,没有遗漏。明确清算财产对象,防止一些故意漏报财产的行为出现,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不受损。这也是破产法对于破产财产清算的要求,如果还想了解更多,可以继续浏览延伸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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