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秀律师自2011年起开始执业,至今已逾十余年,执业证号为1371xxxxxxxxx0301,现任职于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所副主任、合伙人,服务地区为滨州,联系地址位于滨州市黄河四路渤海十八路中银大厦17楼。她毕业于青岛大学,本科学历。
执业多年来,孟秀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余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就达500余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她不仅是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的重要成员,还担任滨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滨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同时兼任第五届滨州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多重专业身份彰显其在行业内的深厚影响力。
孟秀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对法律问题理解全面透彻,善于从务实角度切入案件。她成功参与多起社会影响较大的故意杀人罪、开设赌场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等案件辩护,以专业能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其众多成功案例中,付X故意毁坏财物罪上诉案颇具代表性。2024年6月,上诉人付X因场地权属纠纷,手持工具损坏XX公司铲车轮胎,经鉴定损失金额6080元,一审被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付X不服判决,委托孟秀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孟秀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细节。她结合证据确认案件系民事纠纷引发,付X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重点整理付X年龄近70岁、身体状况较差的情况,同时推动其在二审期间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自愿认罪认罚;庭审中提出“案件因民事纠纷引发、犯罪情节轻微、上诉人已赔偿损失并认罪悔罪”等辩护意见,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孟秀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最终改判付X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实现了罪刑相适应。
此外,孟秀律师还成功办理了多起其他典型案件。如胡某某污染环境罪案,说服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董某某买卖国家证件罪案、徐某某盗窃罪案、徐某某诈骗罪(后改罪名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幸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等,当事人均获得缓刑;魏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侯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为当事人争取到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有利结果。
孟秀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显著的办案成果。她曾获滨州市滨城区司法局“优秀律师”称号,2024年被滨州市律师行业党委、滨州市律师协会评为“2020-2024年度优秀律师”,2023年9月还作为律师代表参加山东省第十次律师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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