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江湖中,总有一些律师以其卓越的专业能力和坚定的职业操守脱颖而出。张耀午律师,便是其中一位备受瞩目的法律人。他就职于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自2013年开始执业,至今已在法律领域深耕多年,执业证号为1120xxxxxxxxx8660,服务地区主要为天津。
张耀午律师敢于和公权力说不,在多年的法律学习和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知识和经验。在校期间,他就展现出对法律的浓厚兴趣和卓越学习能力,系统的法律学习让他对各个法律领域都有深入了解,为日后的职业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执业以来,张耀午律师处理刑、民案件超1000件,始终秉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他专注解决重大疑难案件,尤其擅长各类刑事案件的辩护,承办的多起涉黑、涉恶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案件均取得了良好结果,在行业内引起广泛关注。
曾有这样一起案件,充分展现了张耀午律师的专业能力。案号为(20XX)津XX刑初XX号的某某故意杀人案,在天津市XX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于X因长期吸毒导致精神障碍,产生幻觉后误认为被害人陈XX干扰其生活,持单刃尖刀至陈XX家门口,捅刺其左侧胸部致其死亡。作案后,于X主动报警并在现场附近等待,后被警方抓获,经鉴定其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接受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张耀午律师立即展开工作。他多次会见被告人于X,详细查阅案卷材料,并重点分析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在制定辩护策略时,张耀午律师展现出了敏锐的法律思维。针对定罪,虽然公诉机关指控故意杀人罪,但他根据于X的供述,提出于X主观上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直接故意,其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针对量刑,他紧扣关键法定从宽情节,指出案发时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于X作案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也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庭审中,张耀午律师围绕上述焦点,结合在案证据发表了充分、有力的辩护意见,并与公诉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及其代理人进行了多轮辩论,全力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于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149.64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虽然法院未采纳张耀午律师关于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意见,但完全采纳了其量刑辩护意见,认定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其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可以说,张耀午律师的辩护工作对于于X最终获得从轻判决起到了关键作用。
张耀午律师深知每一个案件都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在面对当事人的不理解时,他总是耐心用专业知识化解疑虑。他相信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愿意成为这道防线中的一块砖、一片瓦,用自己的力量让法律的阳光照亮每一个角落,让正义得以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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