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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路导致人摔伤找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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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1.07 · 1685人看过
导读:修路致人摔伤的赔偿责任需视情况判断。若施工方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或安全措施,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施工单位应承担侵权责任;若道路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存在过错,也可能担责。伤者可先协商赔偿,不成则收集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修路导致人摔伤找谁赔偿

一、修路导致人摔伤找谁赔偿

修路导致人摔伤,赔偿责任主体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若修路方在施工时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如未设置警示标识、防护栏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施工人(通常是修路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时,伤者可找施工单位要求赔偿。

若道路管理部门对道路施工监督管理存在过错,如未及时督促施工方设置安全标志等,道路管理部门也可能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伤者可先与施工单位或道路管理部门协商赔偿事宜,若协商不成,可收集现场照片、证人证言、医疗记录等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责任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

二、修路摔伤责任应由谁承担

修路摔伤责任承担需分情况。若在公共道路因修路存在坑洼、未设警示标志等致行人摔伤,根据《民法典》,施工单位或管理人应担责,他们有安全保障和警示义务,若未履行,要对损害结果负责。

若在小区等区域内修路摔伤,若物业是施工组织者或管理者,未尽到管理维护职责,物业担责;若由其他专业施工单位施工且有过错,施工单位担责。

若伤者自身有重大过错,如无视警示标志强行通过等,会减轻对方责任。

三、修路摔伤施工方应担责吗

修路摔伤施工方是否担责需看具体情况。若施工方在修路时,未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防护措施,导致他人摔伤,施工方存在过错,依据《民法典》规定,应承担侵权责任。比如在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如果施工方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因伤者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摔伤,施工方可不担责或减轻责任。所以,要综合判断施工方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来确定其是否担责。

在探讨修路导致人摔伤找谁赔偿这个问题时,除了明确责任主体,还有一些相关情况值得关注。比如赔偿的具体范围,通常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若造成伤残,还会涉及残疾赔偿金等。另外,如果摔伤的人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那么责任划分和赔偿比例又该如何确定呢?这些都是在实际赔偿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要是你在修路导致人摔伤赔偿方面还有其他疑问,比如赔偿流程、证据收集等,别让疑惑困扰自己。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员会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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