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是否必须冷经期一个月
协议离婚须经过一个月冷静期。依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后,应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不愿离婚,可持相关证件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而诉讼离婚没有该冷静期限制。
二、离婚冷静期内能否撤回离婚申请
可以撤回。依据《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联)》及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离婚冷静期内能否修改离婚协议
离婚冷静期内可以修改离婚协议。根据《民法典》,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离婚冷静期。此期间,双方若协商一致,可对离婚协议进行修改。修改时,需双方就修改内容达成合意,重新签订离婚协议或对原协议进行补充、变更,并签字确认。之后,携带修改后的协议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按其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不过,若一方不同意修改,另一方则不能擅自更改协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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