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遗嘱认定需考量多方面标准。
主体上,立遗嘱人应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清楚表达自身意愿、理解行为后果。
意思表示方面,遗嘱内容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受欺诈、胁迫所立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也无效。
形式上,《民法典》规定了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公证等遗嘱形式,每种形式有相应要求。比如自书遗嘱要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内容上,遗嘱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要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二、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依据《民法典》,遗嘱无效情形如下:
1.遗嘱人不具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受欺诈、胁迫所立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内容无效。
3.违反法律与公序良俗。遗嘱处分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部分无效。
4.形式不合法。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遗嘱无效,如自书遗嘱需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不满足则可能无效。
5.未保留必要份额。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否则对应部分无效。
三、遗嘱有效需满足哪些条件
遗嘱有效需满足实质和形式两方面条件。实质条件上,立遗嘱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对自己行为及产生法律后果有认知和判断能力。遗嘱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无受欺诈、胁迫等情形。且遗嘱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同时要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
形式条件因遗嘱类型而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等。
当探讨遗嘱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时,除了基本的认定标准,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遗嘱的变更和撤销问题,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变更和撤销也需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另外,遗嘱见证人的资格也很关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见证人参与的遗嘱可能会影响其效力。如果您在遗嘱的认定、变更、见证等方面存在疑问,或是对遗嘱相关的法律程序不太清楚,别让困惑困扰自己。赶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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