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介绍:
俞雯律师就职于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所合伙人。她于2021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x1113。俞雯律师服务地区为南京,律所联系地址为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18号联创科技大厦A座7-10楼。她拥有深厚的教育背景,本科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后又在南京大学深造,获得国际法硕士学位。执业至今,俞雯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房产纠纷领域深耕,成功办理该领域案件100余件,其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占比约50%,同时在公司纠纷、婚姻家事纠纷、经济纠纷等细分类型也有涉足。她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二、主办案例:
案情介绍: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刘XX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薛XX、芮XX因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纠纷。2023年6月20日,双方通过中介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刘XX以270万元总价购买薛XX、芮XX名下房屋,刘XX支付2万元定金后,于6月25日反悔不再购买房屋。薛XX、芮XX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总价20%即54万元的违约金,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刘XX不服委托俞雯律师申请再审。
律师办案过程:再审阶段,俞雯律师指导并协助刘XX收集并提交2023年6月25日刘XX与卖方薛XX及中介工作人员的录音作为新证据,该录音用于证明双方曾就合同解除事宜进行过协商。基于此新证据,律师向法庭提出两大核心主张,一是双方已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原审法院对此事实认定错误;二是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条款存在争议,刘XX主张违约金为0元,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在法庭审理中,面对对方当事人对录音内容的否认和对合同条款的强调,俞雯律师围绕“双方是否达成解除合意”以及“违约金是否过高”两大争议焦点进行辩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提出即便构成违约,54万元的违约金也“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案件结果: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刘XX提交的录音仅能反映协商过程,不足以证明双方已就解除合同及违约责任达成一致,刘XX单方停止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法院确认合同中约定的54万元违约金有效,但指出该金额“明显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可适当减少。最终判决维持原审关于合同解除的判项,变更原审违约金判决,将54万元大幅调整为5万元,扣除刘XX已支付的2万元定金,最终判令其仅需再支付3万元,驳回薛XX、芮XX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俞雯律师联系方式可在律图网台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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