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在我国驾驶员贪污罪主体是怎样的
驾驶员一般情况下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若驾驶员所在单位为国有性质,且该驾驶员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国有财物,则可能构成贪污罪;或者其在从事公务活动中,也可能符合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而成为贪污罪主体。但单纯普通岗位驾驶员通常不满足贪污罪主体要求。
二、驾驶员能否构成贪污罪主体
驾驶员一般情况下不是贪污罪的典型主体,但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构成。贪污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
若驾驶员属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可构成贪污罪。比如国有单位驾驶员负责运输公款,却将公款据为己有。
不过,若驾驶员仅提供劳务性驾驶服务,不具备从事公务性质,未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则不构成贪污罪主体。
三、临时工能否构成贪污罪主体
临时工一般不能构成贪污罪主体,但存在特殊情况。贪污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通常临时工不属于上述范围。不过,若临时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国有财物,可构成贪污罪。此时,对其定罪处罚依据贪污罪的规定。
当我们探讨现在我国驾驶员贪污罪主体是怎样的问题时,与之紧密相关的还有驾驶员贪污罪的量刑标准以及证据收集问题。不同程度的贪污行为对应着不同的量刑,准确了解量刑标准能让我们更清晰该罪的法律后果。而证据收集在判定贪污罪时至关重要,证据的充分性和合法性直接影响着案件的走向。如果您对于驾驶员贪污罪主体的认定细节、贪污罪量刑具体情况或者证据收集方式等还有疑问,别让困惑继续困扰您。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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