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做不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依据《刑事诉讼法》,检察院不起诉分三种情形:
1.法定不起诉: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第十六条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等。
2.酌定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证据不足不起诉: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检察院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不起诉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起诉: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酌情决定不起诉。常见情形包括自首立功、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中止/未遂、从犯/胁从犯等。
三、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经两次补充侦查后,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附条件不起诉: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法》第282条),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至第六章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且有悔罪表现的,检察院可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6个月至1年)。
以上为检察院不起诉的主要法定情形。
三、不服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如何处理
不服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同主体有不同救济途径。
若被害人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检察院应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起诉。
若被不起诉人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应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当我们探讨检察院做不起诉的条件是什么时,除了了解基本条件外,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不起诉决定作出后,被不起诉人如果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同时其财物如果被查封、扣押、冻结的,也应解除相关措施。另外,被害人对于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如果您对于不起诉决定后的后续处理、被害人申诉流程等方面存在疑问,或者想进一步了解检察院不起诉的具体情形,不要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法律专家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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