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艳华律师是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毕业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法学院、林学院,同时取得法学学士和文学学士学位,执业证号为1371xxxxxxx9306。她自2012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十余年。尹艳华律师是滨城区优秀律师、滨州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理事,滨州市律协惩戒委员会委员,第四届、第五届滨州市律师协会刑事务委员会委员,第四届、第五届滨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业务委员会委员,第五届滨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她办理了大量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免于起诉、从轻判决等有利于当事人的判决,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下面介绍尹艳华律师主办的一起案例。案例背景:被告人梁XX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后被执行逮捕。公诉机关指控梁XX在2023年9月期间,为获取非法利益,加入上游犯罪团伙组建的微信群,使用其本人及父母名下的多个微信账户,接收并转移涉案资金,涉案总金额达292,497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至三年九个月。
律师作用:作为梁XX的辩护人,尹艳华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细致的案卷查阅与证据分析工作,并制定了以“区分行为性质、精准认定罪数、争取法定从宽情节”为核心的辩护策略。在厘清行为性质方面,公诉机关将梁XX名下实名认证微信账户涉及的176,616元资金,一并计入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数额。尹艳华律师团队重点审查了该账户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向法庭提交了调取该账户IP登录记录的申请,以证明该账户实际由案外人段X及上游人员“集团总裁”控制和使用。团队主张,梁XX出借账户的行为,主观上并非直接转移犯罪所得,而是为犯罪提供了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性质更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应与其实施的转账行为予以区分。在夯实法定从宽情节方面,团队强调梁XX在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即主动到案,并始终稳定、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积极与当事人及家属沟通,促成梁XX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庭前由其家属全额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17,000元,同时预缴了罚金;向法庭提交了关于梁XX无前科劣迹、一贯表现良好的意见,强调其系因法律意识淡薄、受他人引诱而初次犯罪,主观恶性和再犯可能性较小。
案件结果:经过有效辩护,法庭作出了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罪名认定方面,采纳辩护人意见,将梁XX的行为区分为两个独立的罪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对以上两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刑罚折抵,刑期自羁押之日(2023年12月8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本案辩护成功将公诉机关最初建议的单一重罪辩护为两罪并罚,且最终执行刑期远低于原建议起点,并成功适用了自首情节,最大限度地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尹艳华律师联系方式可在律图网台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