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豪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x5934,服务地区主要为南京,现就职于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具体联系地址是南京市集慧路18号联创科技大厦A座10楼。他不仅是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还担任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委员、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等职务,同时是南京青年律师卓越人才特训营成员和南京市百名刑辩律师培训工程成员。程豪律师承办了百余件刑事案件,始终秉持认真负责的办案理念,凭借深厚的刑事法律专业知识和出色的沟通能力,在多起案件中提出的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意见,得到了司法机关的采纳,取得了显著的辩护成效。他擅长的领域包括刑事辩护与刑事控告、民商事纠纷、婚姻家事等。
下面来看程豪律师主办的卢XX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受贿案。案例背景为被告人卢XX原是XX省公安厅技术侦察总队主任科员,在20XX年1月至4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擅自违规调取89个手机号码的通信资料,这些资料属“秘密级”国家秘密,卢XX将信息泄露后收取好处费107,108.02元。案发后,南京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受贿罪对其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卢XX的行为构成两罪且有自首情节。
律师作用方面,程豪律师围绕罪数认定、受贿数额计算以及量刑情节等核心问题展开辩护。罪数辩护上,他提出卢XX的两个行为构成“牵连犯”,应“择一重罪论处”;受贿数额辩护中,主张借款9,000元从受贿总额扣除,部分第三方查询费用也应剔除;量刑情节辩护时,强调卢XX有自首法定情节,提交表彰材料证明其工作表现等酌定情节,提及卢XX有检举他人犯罪线索争取立功。
案件结果为,南京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公诉机关意见,认定卢XX同时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受贿罪,驳回“牵连犯、择一重罪”辩护意见;全额认定受贿数额;认定卢XX有自首情节,从轻处罚,采纳“退赃”辩护意见酌情从轻处罚,未认定立功情节,工作表现和家庭情况未采信。最终法院对卢XX数罪并罚,综合考虑自首、退赃等情节作出从轻处罚判决。尽管程豪律师的核心辩护观点未被完全采纳,但他保障了被告人合法权益,推动法院审慎裁判,成功争取关键从轻情节,还体现了人文关怀。
程豪律师联系方式可在律图网台查询。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