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介绍
张耀午律师就职于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自2013年起开启执业生涯,执业证号为1120xxxxxxxxx8660,服务地区为天津。他是南开检察院听证员、天津市监管总队监督员,荣获2019年度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
张耀午律师专注于解决重大疑难案件,为人热情、执着,敢于和公权力说不。在校期间,他就展现出对法律的浓厚兴趣以及卓越的学习能力,通过系统学习,对各法律领域均有深入了解,为职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执业过程中,张耀午律师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无论是简单的民事纠纷,还是复杂的刑事案件,他都会认真倾听客户诉求,深入掌握案件细节,为客户制定最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他深知每个案件对客户都至关重要,故而全力以赴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
张耀午律师执业经验丰富,执业以来处理刑、民案件超1000件。其擅长领域包括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承办的多起涉黑、涉恶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案件均取得良好结果,曾作为唐山x烤店案第一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天津武警医院杀医案第一被告人元x辩护人等。此外,他还成功处理了刘x95年抢劫杀人案、王x危险驾驶案、某律师虚假诉讼案等无罪案例。
二、主办案例
张耀午律师成功辩护了案号为(20XX)津XX刑初XX号的某某故意杀人案,该案由天津市XX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机关是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XX分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赵XX、陈XX等七人(系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为于X。张耀午律师由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
案情概述为,被告人于X因长期吸毒导致精神障碍,产生幻觉,误认为被害人陈XX干扰其生活,持单刃尖刀至陈XX家门口,捅刺其左侧胸部,致陈XX死亡。作案后,于X主动报警并在现场附近等待,后被警方抓获。经鉴定,于X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接受指派后,张耀午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于X,详细查阅案卷材料,重点分析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制定了核心辩护策略。针对定罪,虽公诉机关指控故意杀人罪,但张律师根据于X供述,提出其主观上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直接故意,其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特征的辩护观点;针对量刑,张律师紧扣关键法定从宽情节,提出于X案发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作案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也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庭审中,张耀午律师围绕上述焦点,结合在案证据发表充分、有力的辩护意见,并与公诉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及其代理人进行多轮辩论,全力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最终判决被告人于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149.64元(医疗费、丧葬费),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指控,未采纳张律师关于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意见,但完全采纳了其量刑辩护意见,认定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于X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作出上述判决。此案例展现了张耀午律师在法律专业上的深厚造诣和对案件的精准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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