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介绍
张耀午律师自2013年开始在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120xxxxxxxxx8660,服务地区为天津,联系地址在天津市南开区南开四。他是南开法院听证员、天津市监管总队监督员,荣获2019年度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
张耀午律师专注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热情且执着,敢于和公权力说不。在校时就对法律兴趣浓厚,学习能力卓越。执业中,他始终秉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认真倾听客户诉求,深入了解案件细节,为客户制定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他执业以来处理刑、民案件超1000件,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等领域,承办多起涉黑、涉恶、职务犯罪等案件均取得良好结果。他曾作为唐山x烤店案第一被告人陈xx等多人的辩护人,还办理过多个无罪案例。
二、主办案例
1.案件类型与核心争议点
这是一起限制责任能力杀人案,案号为(20XX)津XX刑初XX号,由天津市XX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机关是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XX分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赵XX、陈XX等七人,被告人是于X。核心争议点在于定罪和量刑,公诉机关指控故意杀人罪,而张耀午律师需根据被告人情况进行辩护,且要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
2.律师介入时机与办案策略
张耀午律师由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介入此案。接受指派后,他多次会见被告人于X,详细查阅案卷材料,重点分析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针对定罪,根据于X供述提出其主观上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直接故意,主张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特征;针对量刑,紧扣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构成自首这两个关键法定从宽情节进行辩护。
3.具体法律行动
张耀午律师在庭审中围绕上述焦点,结合在案证据发表充分、有力的辩护意见,并与公诉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及其代理人进行多轮辩论。
4.最终裁判结果与社会影响
法院采纳公诉机关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指控,但完全采纳了张耀午律师的量刑辩护意见,认定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于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149.64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此案例彰显了张耀午律师的法律专业能力与人文关怀,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体现了法律在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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