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介绍
张耀午律师自2013年开始执业,现于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任律师,执业证号为1120xxxxxxxxx8660,服务地区为天津。他是南开法院听证员、天津市监管总队监督员,还荣获2019年度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
在校期间,张耀午律师就展现出对法律的浓厚兴趣和卓越学习能力,通过系统学习,对各法律领域有深入了解,为职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执业以来,他处理刑、民案件超1000件,专注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热情执着,敢于和公权力说不。他始终秉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法律为准绳”原则,认真倾听客户诉求,深入了解案件细节,为客户制定最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其业务领域主要集中在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擅长各类刑事案件的辩护,承办的多起涉黑、涉恶、职务犯罪、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案件都取得了良好结果。他曾作为唐山x烤店案第一被告人陈xx、天津武警医院杀医案第一被告人元x等的辩护人,还成功办理了刘x95年抢劫杀人案等无罪案例。面对当事人的不理解,他总是耐心解释,用专业知识化解疑虑。
二、主办案例
张耀午律师曾成功辩护了(20XX)津XX刑初XX号某某故意杀人案,该案由天津市XX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机关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XX分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赵XX、陈XX等七人(系被害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是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为于X,张耀午律师是由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
案情是被告人于X因长期吸毒导致精神障碍、产生幻觉,误认被害人陈XX干扰其生活,持单刃尖刀至陈XX家门口,捅刺其左侧胸部致其死亡。作案后,于X主动报警并在现场附近等待,后被警方抓获,经鉴定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接受指派后,张耀午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于X,详细查阅案卷材料,重点分析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制定了核心辩护策略。针对定罪,他根据于X供述提出其主观上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直接故意,主张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特征;针对量刑,他紧扣关键法定从宽情节,提出案发时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于X构成自首,依法也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庭审中,他围绕焦点结合证据发表充分有力辩护意见,与多方进行多轮辩论,全力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采纳公诉机关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指控,未采纳辩护人关于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意见,认为于X持刀捅刺被害人要害部位且不计后果,主观上属放任他人死亡的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部分,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判决赔偿直接物质损失。但法院完全采纳了张耀午律师的量刑辩护意见,认定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且构成自首(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于X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最终判处被告人于X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149.64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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