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界,有这样一位经验丰富、值得信赖的律师——张耀午,他来自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多年来在法律领域深耕不辍,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张耀午律师自2013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时间。他在校期间就展现出对法律的浓厚兴趣和卓越学习能力,通过系统学习,对各法律领域都有深入了解,为日后的职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执业以来,他处理刑、民案件超1000件,还拥有南开法院听证员、天津市监管总队监督员等身份,荣获2019年度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
张耀午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等领域,秉持“专注、专业、高效”的执业理念,以“以客户为中心,以法律为准绳”为原则,为每一位客户全力以赴争取最大利益。他曾作为唐山x烤店案第一被告人陈xx、天津武警医院杀医案第一被告人元x等多起重大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在业内引起广泛关注。
下面我们来看看张耀午律师经办的一起限制责任能力杀人案。案号为(20XX)津XX刑初XX号,由天津市XX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于X因长期吸毒导致精神障碍,产生幻觉,误认为被害人陈XX干扰其生活,持刀将其捅刺致死。作案后,于X主动报警并在现场附近等待,后被警方抓获,经鉴定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张耀午律师接受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多次会见被告人于X,详细查阅案卷材料,并重点分析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制定了核心辩护策略。针对定罪,他根据于X的供述,提出于X主观上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直接故意的辩护观点,主张其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针对量刑,他紧扣关键法定从宽情节,指出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作案后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均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庭审中,张耀午律师围绕这些焦点,结合在案证据发表了充分、有力的辩护意见,并与公诉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及其代理人进行了多轮辩论,全力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最终,法院虽未采纳其关于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意见,但完全采纳了量刑辩护意见,认定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其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判处被告人于X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张耀午律师用自己的专业智慧和丰富经验,为这起复杂案件的被告人争取到了相对合理的判决结果,再次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深厚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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