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介绍:
张耀午律师就职于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自2013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120xxxxxxxxx8660,服务地区为天津,联系地址在天津市南开区南开四。他是南开法院听证员、天津市监管总队监督员,荣获2019年度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张耀午律师专注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热情、执着,敢于和公权力说不。在校期间就展现出对法律的浓厚兴趣和学习能力,系统学习让他对各法律领域有深入了解。执业中,他秉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法律为准绳”原则,认真倾听客户诉求,深入了解案件细节,为客户制定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他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领域,承办多起涉黑、涉恶、职务犯罪、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案件,取得良好结果。他曾作为唐山x烤店案第一被告人陈xx、天津武警医院杀医案第一被告人元x、前某区委书记王x、前某区政协副主x李x、权x传销案第六被告人刘x的辩护人,还有刘x95年抢劫杀人案、王x危险驾驶案、某律师虚假诉讼案等无罪案例。
二、主办案例:
案情介绍:被告人于X因长期吸毒导致精神障碍产生幻觉,误认为被害人陈XX干扰其生活,持单刃尖刀至陈XX家门口,捅刺其左侧胸部致陈XX死亡。作案后,于X主动报警并在现场附近等待,后被警方抓获。经鉴定,于X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XX分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赵XX、陈XX等七人(系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为于X,张耀午律师受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其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
律师办案过程:接受指派后,张耀午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于X,详细查阅案卷材料,重点分析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针对定罪,根据于X供述提出其主观上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直接故意,主张其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特征;针对量刑,紧扣关键法定从宽情节,提出案发时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于X作案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庭审中围绕焦点结合证据发表辩护意见,与多方进行多轮辩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被告人于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149.64元(医疗费、丧葬费),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法院采纳公诉机关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指控,未采纳辩护人关于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意见,但完全采纳张耀午律师提出的量刑辩护意见,认定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于X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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