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介绍
赵骄虎律师毕业于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学位。他是中国法学会会员、江苏丰典律所合伙人律师,江苏丰典(高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同时也是“守护者”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其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x1455,服务地区为南京,主要在南京市玄武区板仓街78号玄武科技园2号楼3楼的江苏丰典律师事务所办公,也在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湖滨路175号27-1号的江苏丰典(高淳)律师事务所工作。
赵骄虎律师已执业逾14年,执业十余年间,累计承办民事、行政、刑事案件1000件以上,其中刑事案件近200件。他深耕刑事诉讼业务,尤其擅长刑事辩护、不起诉、取保候审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危险驾驶罪等专项辩护。他秉持“必用吾之所学,践行吾之诺言”的执业理念,先后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交通肇事案等当事人争取到无罪判决;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数十起案件实现不起诉;在报捕阶段为强奸、贷款诈骗等案件当事人争取不批捕取保候审;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案件当事人争取缓刑,还实现了多起案件刑期大幅优化或罪名减轻。
二、主办案例
案例为养老项目非吸案。2011年,被告人甲X注册成立涉案公司,在南京多地设立线下网点,招聘乙X、丙X等人员。2014年至2019年间,涉案公司未经批准以养老项目为名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公诉机关指控涉案公司累计吸收资金1亿余元,造成损失6000余万元;其中庚X参与吸收资金900余万元,造成损失500余万元。2023年至2024年间,各被告人陆续投案,部分退缴违法所得。
庚X委托赵骄虎律师担任辩护人。赵律师针对案件核心争议提出辩护意见,指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问题,多数员工投资应扣除,庚X涉及的员工及亲属投资并非主动吸收,且庚X具有从犯、自首等情节,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公司及各被告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辩护意见审查后,采纳了“庚X系从犯、具有自首/退赃/自愿认罪情节”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庚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在本案中,赵骄虎律师精准梳理从轻情节,明确被告人次要作用,结合被告人情况重点主张缓刑适用,最终助力被告人获得缓刑判决,维护了被告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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