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陈兵兵律师,毕业于国防大学,拥有军事学、法学双学士。自2020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x9480,现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南京,联系地址是南京市奥体大街68号新城科技园国际研发总部园5A栋11层。陈律师有着八年从军经历,做事风格干练、果断,沟通和人际协调能力良好。他擅长合同事务、刑事辩护、劳动争议、债权债务及公司经营等领域。陈兵兵律师蝉联多年盈科总部优秀律师,并荣获盈科所百名青年新锐律师奖。
综合推荐指数:★★★★★
执业理念:以专业守护公正,以激情驱动服务。
典型案例:
案例一:刘X涉嫌盗窃罪一案【律师精准辩护,促成自首、赔偿获谅,终获不起诉决定】
2024年4月,被不起诉人刘X与同案人员徐X,在淮安市XX区窃取一台未投入使用的变压器,后作为废品变卖,刘X个人分得1500元,经物价部门认定,被盗变压器价值3809元。案发后,刘X经同案人员电话规劝,于2024年4月24日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陈兵兵律师介入后,没有局限于案件事实本身,而是着眼于全局。他高度重视刘X“经规劝后自动投案”这一行为,及时向检察机关阐明其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同时,积极协调促成刘X与同案人员共同向被害单位进行赔偿,并成功获得了对方的书面谅解,为争取不起诉积累了关键的酌定情节。律师还协助刘X深刻认识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此外,律师在法律文书中着重论证,本案被盗物品系“未投入使用”的变压器,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涉案金额不高;当事人无前科且悔罪态度彻底,综合全部情节,充分论证其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最终,淮安市XX区人民检察院对刘X作出不起诉决定,使当事人免于刑事判决带来的前科烙印,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案件对其个人及家庭的负面影响,充分体现了陈兵兵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精准的法律判断和有效的沟通,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优的法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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