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看守所最多羁押时间是多久
刑事案件中,看守所羁押时间需分阶段来看。侦查阶段,一般情况下,拘留期限最长为37天。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为2个月,案情复杂可延长1个月;符合特定情形还能再延长2个月;对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再延长2个月。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一般是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15日;若需补充侦查,每次补充侦查期限为1个月,最多可补充侦查2次。审判阶段,一审公诉案件,法院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经批准可延长3个月。综上,理论上看守所最长羁押时间可能达数年,但实践中会因案件具体情况不同而有差异。
二、刑事案件看守所羁押期限规定是什么
刑事案件看守所羁押期限分不同阶段。
侦查阶段,一般期限为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1个月。对于交通不便、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等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2个月。对可能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上述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2个月。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15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
审判阶段,一审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诉法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法院批准。
三、刑事案件看守所减刑标准是什么
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被定罪,不存在减刑问题。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可减刑。
依据《刑法》及相关规定,减刑需满足:一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如阻止他人犯罪、检举重大犯罪等。有重大立功表现,如阻止重大犯罪活动、有发明创造等,应当减刑。
减刑限度上,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法院经合议庭审理,对确有悔改或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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