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是否有权办理取保候审
检察院有权办理取保候审。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其负责的侦查、审查起诉等阶段,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检察院可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符合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等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取保候审,检察院应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决定取保候审的,会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同时,检察院对被取保候审人遵守规定情况进行监督,若违反规定,可决定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二、检察院是否会让双方进行协商调解
检察院在一定情形下会让双方协商调解。在刑事和解程序中,对于一些特定的公诉案件,如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检察院可以主持双方协商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后,检察院可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过,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该程序。
三、检察院是否需主动进行和解
检察院在特定案件中可主动促进和解。在一些轻微刑事案件中,如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检察院可主动促使双方当事人和解。这有助于修复社会关系、化解矛盾。
不过,和解需基于双方自愿,检察院不能强迫。其主动推动和解时,要审查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若和解成功,检察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建议。
当明确检察院是否有权办理取保候审后,不少人还会关心具体哪些情形下检察院会主动作出该决定。比如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等较轻刑罚,或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亦或是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进一步侦查时,检察院均可能依法启动取保候审程序。此外,若被取保候审后,还需遵守不得离开所居住市县、随传随到等规定,违反则可能被撤销。如果您正面临相关案件,对检察院办理取保候审的具体流程、自身是否符合条件等仍有疑问,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提供针对性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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