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介绍
潘登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现任职于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是该所的合伙人,执业证号为1330xxxxxxxxx6321,服务地区为杭州,其办公地址位于杭州市拱墅区东新街道新天地商务中心四幢西楼601室。他毕业于云南民族大学,拥有法学硕士学位,专业背景扎实。
潘登律师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执业理念,深耕于合同和债权债务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在合同领域,他已成功办理合同纠纷相关案件200余件,尤其专精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此类案件占比约30%,同时在买卖合同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债权债务领域,他承办相关案件达100件,主要集中在借贷纠纷,占比约70%,并且熟悉企业破产等关联案件的处理。
潘登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善于收集和整理关键证据,构建完整的证据链,准确把握案件争议焦点,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同时,他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在复杂的技术鉴定与法律认定之间找到平衡点。
二、主办案例
本案为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方为肖XX等五人,他们是原杭州XX经营部经营者李XX的继承人,被告为深圳市XX公司。争议焦点围绕XX银行大楼装修工程的石材供货合同展开。2010年6月9日,原杭州XX经营部与被告签订石材供货合同,原告按约提供了价值XXX.6元的石材,经2011年2月9日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尚有774572.6元货款未结清。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后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已付清全部货款,并提出多项抗辩,如质疑原告主体资格、主张超过诉讼时效、否认结算清单真实性等,还申请对公章真伪及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潘登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首先收集整理了石材供货合同、结算清单、相关判决书等关键证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通过(20XX)浙XX终字第10XX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了原告的适格诉讼主体地位,解决了因原经营者李XX死亡带来的主体资格问题。
针对被告对结算清单真实性的质疑,潘登律师坚持主张结算清单加盖被告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字,具有法律效力;积极应对被告提出的公章鉴定申请,从证据形式上完成举证要求;对工程造价鉴定结果进行专业分析,为当事人争取有利认定。在三次庭审中,潘登律师围绕合同效力、结算清单真实性、工程量计算等核心争议点展开有力辩论,运用优势证据原则维护当事人权益。
最终,杭州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20XX)杭XX初字第15XX号民事判决,法院认定被告应支付货款546073.60元,支持原告违约金请求144163元,并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部分驳回了肖XX的个人诉讼请求及原告其他部分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由双方分担。潘登律师为当事人挽回损失合计690236.60元,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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