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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遗产继承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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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12.13 · 1925人看过
导读:遗产继承特殊情况包括:胎儿继承,涉及时胎儿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娩出死体则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保留份额按法定继承办;转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分割前死亡,份额转给合法继承人;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子女或兄弟姐妹先死,由晚辈血亲或其子女代位继承;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先;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
哪些属于遗产继承的特殊情况

一、哪些属于遗产继承的特殊情况

遗产继承特殊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胎儿继承:涉及遗产继承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若胎儿娩出时为死体,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2.转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给其合法继承人。

3.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4.遗赠扶养协议:自然人与扶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协议,扶养人承担生养死葬义务,享有受遗赠权利,其效力优先于遗嘱和法定继承。

5.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归国家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二、哪些属于遗产的范畴不能继承

依据我国法律,以下几类财产通常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1.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这些权利随自然人死亡而消灭,不能继承。

2.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权,像基于劳动合同产生的劳动报酬请求权,领取养老金退休金、病残津贴的权利等,因其具有特定人身属性,不能继承。

3.国有资源的使用权,如采矿权、狩猎权等,须经特定程序授予特定人,不能作为遗产。

4.承包经营权,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可继承,但承包经营权本身能否继承,依法律或承包合同确定。

5.被继承人死亡后其亲属应得的抚恤金,是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并非遗产。

三、哪些属于遗产的范畴不能继承给子女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以下几类遗产范畴通常不能由子女继承:与被继承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人身权利,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因其具有专属性,不能转移。国有资源的使用权,像采矿权、狩猎权等,这些权利需经特定程序授予,不可作为遗产继承。承包经营权,个人承包的山林、企业等,若法律或承包合同无特别规定,承包权不能继承,但承包收益可继承。死亡赔偿金、抚恤金,它们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补偿,并非死者生前财产,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人非法所得或权属不明财产,因不具合法所有权,也无法继承。

当我们探讨哪些属于遗产继承的特殊情况时,除了胎儿继承权的保留、丧偶儿媳/女婿的法定继承权等常见情形,还有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适用边界、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效力等容易混淆的细节。比如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的场景,而代位继承仅适用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其去世的情况;遗赠扶养协议因兼具人身与财产属性,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若扶养人履行全部义务可优先获得约定遗产。若您对胎儿继承权认定、转代位继承适用、遗赠扶养协议效力等具体问题存疑,或不确定自身情况是否属于特殊继承情形,不妨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针对性解析,帮您理清继承中的特殊细节,避免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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