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和解协议能否要求违约金
执行和解协议中一般不能主张违约金。
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自行协商达成的协议,目的在于变更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该协议本质上是一种合同行为。
违约金通常是基于原合同约定产生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执行和解协议已对原执行依据的内容进行了重新约定,若再主张原合同的违约金,有违和解协议的本意及双方达成和解的初衷。不过,如果和解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那么可依该约定主张违约金。但这种情况相对特殊,关键在于和解协议本身有无关于违约金的特别约定。
二、执行和解协议后是否还有反悔机会
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存在一定反悔机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已履行的部分应扣除。不过,如果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人民法院会作执行结案处理,此时一般不能再反悔恢复执行。所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可反悔恢复执行原生效文书。
三、执行和解协议需双方到场吗
执行和解协议并非必须双方到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实践中,若一方无法到场,可通过合法的委托代理方式,由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参与和解并签署协议,该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此外,随着技术发展,也可通过线上视频等方式,在法院执行人员见证下达成和解,经双方确认协议内容并以电子签名等方式签署,也是可行的。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要确保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
关于执行和解协议能否要求违约金,实践中需结合协议约定、违约情形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若协议明确约定违约金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通常可主张;但需注意违约金数额是否合理,避免过高被法院调整。此外,若一方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除主张违约金外,能否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这涉及和解协议与原判决的衔接规则,需结合具体案情分析。如果您对执行和解协议的违约金主张条件、未履行后的救济方式仍有疑问,或需针对自身案件判断可行性,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精准解答,帮您理清权利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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