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设赌场是否以高额工资为构罪条件
开设赌场不以高额工资为构罪条件。开设赌场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只要实施了开设赌场的行为,不论是否以高额工资吸引他人参与,都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
根据相关规定,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符合一定情形的,应当予以立案追诉。比如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等。高额工资并非该罪的构成要件,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开设赌场并组织赌博的行为。
二、开设赌场是否属于故意犯罪
开设赌场属于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
开设赌场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通常具有营利目的,是积极追求通过开设赌场获取非法利益,对自己开设赌场会引发赌博活动、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等危害后果是明知且积极促成的。
依据刑法规定,开设赌场的,构成开设赌场罪,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所以,开设赌场在主观方面具备故意犯罪特征,属于故意犯罪。
三、开设赌场是否必须判刑
开设赌场并非必然判刑。依据法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需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就不会判刑。
例如,偶尔为他人提供场地进行少量赌博活动且未获利或获利极少,可能不构成犯罪。不过,若有以下情形通常会判刑:一是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一定标准;二是赌资数额累计较大;三是参赌人数累计较多等。
对于开设赌场犯罪情节较轻,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认罪认罚且有悔罪表现等,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就不会判刑。
开设赌场是否以高额工资为构罪条件?答案是否定的。构罪核心在于是否参与赌场的组织、管理、运营等核心行为,而非工资数额高低。比如,即便领取普通工资,若负责赌场收银、望风、维护秩序等关键环节,仍可能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反之,若仅为偶尔打杂且未涉及核心运营,即便工资稍高,也未必构成犯罪。此外需注意,“开设赌场”不仅涵盖实体赌场,网络赌博平台、微信群赌博等也属此类范畴。若您涉及相关纠纷,对自身行为定性、责任认定存疑,别再纠结细节,点击网页底部“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帮您精准分析,避免误判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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