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介绍
刘刚律师是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执业年限已超过十三年。他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执业以来累计办理案件上千件。刘刚律师的专业领域集中于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诉讼业务,并在公司上市等非诉讼业务方面具备实践经验。
刘刚律师现担任宿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及公司法律和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他拥有中级经济师职称及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发行与承销),具备跨领域的知识储备。在执业过程中,他曾参与办理多起由公安部及安徽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重案要案,积累了处理复杂、疑难案件的经验。刘刚律师曾获得宿州市律师协会“宿州市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及律图“精英律师”等荣誉。其执业理念强调严谨审慎的工作态度与高度的责任心,坚持以诚信与正直为准则,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主办案例
在“单XX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刘刚律师担任被告人单XX的辩护人,通过有效辩护成功降低了法院认定的涉案金额及最终量刑。本案中,被告人单XX自2015年起在家中雇佣员工生产炒面,并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了国家明令禁止的硼砂。公诉机关指控其自2019年底至2020年10月期间,生产、销售的炒面价值为51万元,并据此建议判处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刘刚律师接受委托后,在被告人单XX对指控罪名予以认可的情况下,将辩护重点放在了对指控涉案金额的审查与质证上。他的关键作用在于,通过对案卷材料的细致研究,从多个角度对公诉机关认定的51万元涉案金额提出了合理质疑,并提供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首先,刘刚律师指出,指控金额所依据的单XX向面粉供应商赵XX的汇款记录,其款项性质并非全部用于购买面粉。经核实,该笔汇款中还包含了购买食用油的款项以及偿还向赵XX所借款项的金额。这部分与购买生产原料面粉无关的款项,应从指控的进货成本中予以扣除,从而降低推算出的销售金额基础。
其次,刘刚律师针对生产数量的认定提出了辩护意见。他指出,公诉机关关于单XX每日能生产炒面1500斤左右的认定,主要依据的是被告人单XX本人的供述,缺乏其他客观证据,如生产记录、工人证言、稳定客户采购凭证等予以佐证。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仅凭口供进行推算得出的销售额存在不确定性。
最后,刘刚律师还提出,在实际生产过程中,购进的原料面粉存在因质量问题退货、正常生产损耗等情况,并非全部转化为可销售的成品炒面。在计算销售金额时,应当考虑这些客观因素,不能进行简单的线性推算。
宿州市某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刘刚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单XX生产、销售金额为51万元的证据尚不充分,对该指控金额不予支持。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单XX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通过刘刚律师的专业辩护,成功地将指控的涉案金额从“情节特别严重”的51万元门槛之上降低,使得量刑档位发生变化,被告人单XX的刑期从公诉机关建议的十年以上,降至七年有期徒刑,有效地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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