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介绍
刘刚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现为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为1341xxxxxxxxx4193,服务地区为安徽-宿州,联系地址在安徽省宿州市南翔云集律师楼8楼(宿州市中级法院北门斜对过)。他已执业逾13年,执业以来累计办理案件上千件。
他在多个专业领域有卓越业务能力,尤其在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诉讼业务,以及公司上市等非诉讼业务方面业绩突出。目前担任宿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宿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司法律和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也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此外,他具备中级经济师职称及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发行与承销)。
在执业过程中,他曾参与办理多起由公安部及安徽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重案要案。他始终秉持严谨审慎的工作态度、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责任心,以诚信与正直作为执业准则,致力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注重在司法实践中灵活运用法律知识,为委托人量身定制诉讼策略与解决方案。
二、主办案例
案例为于某某等五人诉江苏XX建设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案由是交通事故纠纷,属于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审理法院是宿州市XX区人民法院。
2017年X月X日,于某某驾驶四轮拖拉机在江苏XX建设公司承建的施工路段逆向行驶发生侧翻,造成于某某受伤,其妻子赵X当场死亡、车辆损坏。于某某违章驾驶是主要原因,江苏XX建设公司未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是次要原因。交警认定于某某负主要责任、江苏XX建设公司负次要责任、赵X无责任。于某某等五人因赔偿问题与江苏XX建设公司协商无果,委托刘刚律师向法院起诉。
刘刚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了分析。他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江苏XX建设公司未做到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江苏XX建设公司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对五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五原告因赵X死亡产生的经济损失共计416821元,根据事故责任划分,被告承担五原告损失共计125046.30元。被告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于某某等五人125046.30元,案件受理费564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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