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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耀东律师:租赁合同纠纷明辨主体,成功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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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11.20 · 1968人看过
导读:周耀东律师,西北政法大学硕士,专注民商事合同纠纷处理。累计承办案件逾347件,其中合同类案件147件,积累了扎实的实务经验。在咸阳某租赁合同纠纷中,他精准援引《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核心切入点,结合租金扣减、疫情不可抗力等因素综合分析,最终促使原告撤诉,展现了对复杂合同纠纷的专业把控能力。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可靠的纠纷解决方案。

2021年,咸阳秦都区法院庭审现场,。原告B公司以被告A拖欠租金24万余元为由诉至法院,而被告A的代理律师周耀东却将争议焦点锁定为“谁是真正的合同责任主体”——案件背后,实则涉及公司设立、合同履行与主体认定的多重法律关系。 周耀东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现执业于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专注服务西安核心区及咸阳地区民商事纠纷案件,执业证号1610xxxxxxxxx3373。深耕民商事合同领域14年,累计承办案件逾347件,其中建设工程、民间借贷、离婚等核心业务案件占比约70%,在商事执行领域亦有50余件票据追索、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等案件实务经验,深厚的实务积淀使其对复杂纠纷的法律逻辑有着精准把控。 案情:租赁关系中的“隐名主体” 2020年2月,A以个人名义与B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承租510平方米商铺经营儿童乐园,租金75元/平方米,每季度支付。同年3月,A与D共同设立C公司并领取营业执照,实际经营主体转为C公司。此后,租金由D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B公司,B公司均予以接受。2021年,因疫情影响C公司经营困难,双方就欠付租金及设备折现达成《以物抵债承诺书》,A代表C公司向B公司出具,承诺以商铺内设备抵扣5万元租金。然而,B公司仍以A为被告,诉请支付租金24万余元及利息。 策略:拆解三重争议焦点 焦点一:被告主体是否适格 周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指出: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为设立公司签订合同,若公司成立后实际履行合同权利义务,合同责任应由公司承担。本案中,A签订合同时明确为设立C公司承租商铺,B公司对此知情;租金支付、补充协议签署、《以物抵债承诺书》出具均由C公司主导,B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亦接受C公司的履行行为。因此,B公司诉请A承担责任,主体明显不适格。 焦点二:欠付租金数额认定 周律师提出,B公司主张的24万余元租金存在三项扣减点:一是合同约定的5万元履约保证金;二是C公司以设备抵扣的5万元租金;三是B公司未履行房屋维修义务(商铺多次漏水影响经营),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第七百一十三条,出租人应减少租金。此外,疫情期间C公司因儿童游乐行业受政策限制出现零营业额,属于不可抗力,租金支付存在客观障碍。 焦点三:资金占用利息的合理性 周律师援引《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指出疫情防控措施导致C公司经营严重受损,租金拖欠系客观困难所致,并非恶意违约。B公司主张的LPR四倍利息缺乏法律依据,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应酌情减免利息责任。 结果:原告撤诉主体责任回归适格方 经庭审辩论,周律师围绕“主体不适格”“租金扣减”“疫情免责”三项核心观点展开论证,其法律依据与事实逻辑的紧密结合,促使承办法官对案件焦点形成共识。庭审后,周律师与法官、对方代理律师多次沟通,最终B公司主动撤回起诉,A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法律实践中的“价值坚守” 从西北政法大学的学术课堂到347件案件的实务战场,周耀东律师始终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准则,将法律条文转化为解决纠纷的利刃。无论是建设工程合同的工期争议,还是民间借贷的证据攻防,他以专业与沉稳,在复杂法律关系中找准支点,让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框架内实现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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