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诈骗罪怎么算成立时间
诈骗罪的成立时间通常以犯罪行为完成、犯罪构成要件全部具备之时为准。
一般而言,当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此时诈骗罪即成立。比如,诈骗分子通过虚假合同骗得对方转账,款项到账时犯罪行为完成,诈骗罪成立。
在连续诈骗或多次实施诈骗行为的情况下,每一次符合诈骗构成要件的行为完成时,该次诈骗即成立。对于持续性诈骗行为,以行为终了、危害结果发生时确定成立时间。若存在未遂情况,着手实施诈骗行为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着手时间可作为判断未遂成立的关键时间点。
二、诈骗罪怎么才不判刑
诈骗罪要想不被判刑,有几种情形。首先,如果未达到立案标准,即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标准(各地根据经济状况有差异),不构成犯罪,自然不会判刑。
其次,根据《刑事诉讼法》,存在法定不起诉情形也可不判刑。比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等。
另外,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立功表现、从犯情节轻微,或在侦查阶段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也可能获得检察院酌定不起诉决定或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三、诈骗罪怎么认定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认定诈骗罪是否构成共同犯罪,需依据《刑法》中共同犯罪相关规定判断。
首先,主观上各行为人要有共同故意。即都明知诈骗行为会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他们之间存在意思联络,对诈骗目的达成共识。比如,甲、乙、丙合谋通过虚构项目骗取他人钱财,他们都清楚行为性质及后果。
其次,客观上要有共同行为。各行为人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实施诈骗行为。可以是分工实施不同环节,如有人负责虚构事实,有人负责转账取款等。
另外,各行为人参与犯罪的程度、作用可能不同,但只要具备共同故意与行为,就可能构成诈骗罪共同犯罪。司法实践中,会根据各行为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区分主犯、从犯等,分别量刑。
当我们探讨诈骗罪怎么算成立时间时,这是一个较为复杂且关键的问题。一般来说,诈骗罪的成立时间以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这一系列行为相继完成之时为准。但实际情况中,可能存在多种复杂情形影响成立时间的认定。比如在连续诈骗行为中,成立时间该如何确定?又或者在涉及多方参与的诈骗案件里,时间节点的判定会有哪些特殊之处?如果您对诈骗罪成立时间的具体界定还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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