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共同犯罪
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共同犯罪,需依据《刑法》共同犯罪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
首先,从主观方面看,各行为人要有共同故意,即都明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违法,且对犯罪结果持希望或放任态度。比如,在非法集资活动中,组织、策划者与具体实施吸存行为的人员有共同的犯意联络。
其次,客观方面,各行为人实施了共同行为。这些行为可以是分工不同,但相互配合,共同促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完成。如有人负责宣传推广,有人负责资金收取等。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不认定为共同犯罪;而对于积极主动实施吸存行为,起主要作用的,应认定为共同犯罪。
二、如何认定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认定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需考量多方面因素:
首先,主观上要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财物不归自己所有,却有意通过各种手段将其据为己有。
其次,看行为方式。常见的有盗窃、抢劫、抢夺、诈骗、侵占等。盗窃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抢劫是通过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夺取;抢夺是趁人不备公然夺取;诈骗是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对方交付财物;侵占则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拒不退还。
最后,看是否达到法定数额或情节标准。不同罪名有不同的数额和情节要求,如盗窃罪,各地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规定了相应的入罪数额标准。只有同时满足主观故意、特定行为方式以及达到相应标准,才能认定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三、如何认定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行为方式
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方式,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罪通常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
非法性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公开性是通过网络、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利诱性表现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社会性则是指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常见行为方式有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等。
当探讨如何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共同犯罪时,除了要依据是否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外,还有一些细节值得关注。比如在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在犯罪活动中的分工不同,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也有差异,这都会影响最终的认定。另外,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之间的意思联络方式、时间节点等因素也至关重要。你是否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共同犯罪的认定存在疑问呢?如果对于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考量因素等还有困惑,不要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帮您拨开迷雾,清晰认识这一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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