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属于认定自首的十种情形
司法实践中常见认定自首的情形有:
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罪行的。
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5.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
6.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7.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
8.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9.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10.犯罪后主动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二、哪些属于认罪认罚自首的情形
认罪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
一般自首情形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比如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投案交代罪行;犯罪后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等。
特别自首情形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自首后,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则属于认罪认罚且有自首情节,在量刑时可得到从宽处理。
三、哪些属于认罪认罚的情形
认罪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罪”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细节有异议,或者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认定,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可认定为“认罪”。
“认罚”方面,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
当探讨哪些属于认定自首的十种情形时,这是一个严谨且关键的法律要点。自首的认定不仅关乎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更影响着司法程序的公正与效率。准确把握这十种情形,能让犯罪嫌疑人在法律框架内争取到更有利的处理结果。比如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以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等。若你对自首认定的具体情形仍有疑问,或者想深入了解自首在量刑中的作用等相关问题,不要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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