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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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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2 · 96932人看过
导读:虚假诉讼是一个法律名词,俗称“打假官司”,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欺骗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执行的方式获得非法利益。

虚假诉讼案例分析

现在许多人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更有甚者会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况,虚假诉讼是十分严重的,法律会给予相应的惩罚,我们也要了解到虚假诉讼的一些法律知识,以下虚假诉讼案例让我们更加清楚的了解到此情况的严重性。下面律图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

虚假诉讼案例

2007年7月20日,甲某以装修房屋为由向其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双方约定以年利率5%计息,期限为两年。当日,原告从家中保险柜中取出现金20万元,步行至甲某经营的干洗店内向其交付借款,甲某当场出具借条。2009年7月23日,甲某在原告的催讨下支付利息2万元,并请求延长借款期限两年。2011年7月27日,原告再次向甲某催讨借款,但其仍未能还款。原告认为,因本案借款系甲某其所借,借条和催款通知单亦由甲某签名确认,故其仅起诉甲某。至于被告乙某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其不予表态。请求法院判令甲某归还借款20万元,并以20万元为本金,支付自2009年7月2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计算的利息。

对原告诉称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其目前无力归还借款。至于涉案借款的用途,其中10万借款用于装修两被告名下房屋,另外10万元于2007年8月2日用于提前偿还购买该房屋时的银行贷款。因此,涉案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被告乙某辩称:首先,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不存在。两被告在2007年期间自有资金非常充裕,无举债之必要。原告提供的借条是甲某事后伪造的,乙某原已申请对该借条的实际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但因不具备鉴定条件而无法进行。且原告当时并不具备出借20万元的经济能力,其也未提供任何借款交付证据。其次,乙某对原告主张的借款始终不知情。两被告于2009年6月18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对外债务任何一方不确认则不成立。故该笔借款即使存在,也应当是甲某的个人债务。再次,两被告于2005年9月20日结婚,2010年7月开始分居。乙某曾分别于2010年8月25日、201 1年5月12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这两次诉讼中,甲某均未提及本案借款。目前,两被告的第三次离婚诉讼已在审理中。然而,除本案系争债务以外,另有两位债权人突然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显然,本案是原告和甲某通过恶意串通,企图转移财产的虚假诉讼,应追究两人的法律责任。

通过律图小编在上文为您介绍的虚假诉讼案例,我们可以清楚的了解到了虚假诉讼的严重性,我们要懂的此方面的法律知识,以警告自己不要犯此类错误,还有很多的虚假诉讼的案例在此文章中不能一一列举,我们可以多看此类事件的案例丰富自己的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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