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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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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11.10 · 2032人看过
导读: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认定,主体为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是故意,明知行为损害国家管理活动仍希望或放任。客体是国家对公司、证券的正常管理秩序。客观表现为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批准或登记相关申请致重大损失。据规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等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如何认定

一、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如何认定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认定可从以下方面判断: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负责公司设立、登记以及证券发行、上市审批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对公司、证券的正常管理活动,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证券的正常管理秩序。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行为人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等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既遂的处罚标准应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入罪标准,司法实践中需结合具体情形认定损失情况,进而准确适用刑罚

三、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怎么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实践中,是否“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认定此罪的关键,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判定。

当探讨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如何认定时,要知道它涉及多方面考量。比如主体需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客观方面,要有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等行为。并且该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倘若你对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认定细节、相关法律后果或其他关联问题存疑,不要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剖析解答,帮你理清法律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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