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视居住期间的限制有哪些
监视居住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住处包括固定住处和指定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但与共同居住的人及聘请的律师、辩护人除外。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若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监视居住期间能否去外地
监视居住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能去外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等规定。若违反此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若被监视居住人因治病、奔丧等特殊原因确需去外地,应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和去向外,经执行机关审查同意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前往。
三、监视居住期间满足哪些逮捕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监视居住期间,若存在以下情形,应当予以逮捕:
一是违反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比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批准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在传讯的时候未及时到案;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且造成严重后果等。
二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包括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等。
监视居住期间存在诸多限制。首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其次,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要向执行机关报告。再者,在传讯的时候应及时到案。此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同时,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可能被要求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你是否正处于监视居住期间,对这些限制仍有疑问呢?若对监视居住期间的具体规定、违反限制后的后果等有困惑,点击网页底部“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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