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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走私毒品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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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19 · 7475人看过
导读:走私、贩卖、制造鸦片2百克以上不满1千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制造鸦片不满2百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太原走私毒品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近几年来,国内一些不法分子了大肆进行贩卖毒品、走私毒品的犯罪活动,使大量毒品流入社会,严重地损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我国司法机关对此犯罪行为也进行了严厉的打击。本文为您介绍太原走私毒品罪量刑标准的详细规定,帮助大家了解法律对走私毒品罪的处罚内容。


1.走私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十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千克,安眠酮五十千克,咖啡因二百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走私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十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百克,安眠酮十千克,咖啡因五十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增加十个月刑期;

(2)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克,增加十个月刑期;

(3)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克,增加十个月刑期;

(4)每增加安眠酮五千克,增加十个月刑期;

(5)每增加咖啡因十千克,增加五个月刑期。

3.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走私鸦片一百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七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四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四十克,安眠酮七千克,咖啡因三十五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毒品犯罪的数量未达到前款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国家工作人员走私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其他情节严重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增加一年刑期;

(2)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克,增加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十克,增加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安眠酮一千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5)每增加咖啡因五千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6)被告人毒品犯罪的数量达到第1款规定的标准,同时又具有第2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先按照本款第(1)至(5)项的规定增加刑期,再按照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7)以“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确定量刑起点的,每再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4.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走私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增加五个月刑期;

(2)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克,增加二个半月刑期;

(3)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四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4)每增加安眠酮一千克,增加五个月刑期;

(5)每增加咖啡因一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5.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适当增加基准刑:

(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毒品的,增加基准刑10%-30%;

(2)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增加基准刑10%-30%;

(3)毒品再犯,增加基准刑10%-30%;

(4)组织、利用、教唆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走私毒品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5)具有第3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一,但未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6.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受雇运输毒品的(认定从犯、胁从犯的除外);

(2)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3)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实践中针对走私毒品的犯罪,不论涉案毒品的数量多寡都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而且走私毒品的数量越多,将要面临的刑罚就越重,达到法定标准的,会处以死刑。因为走私被追究刑事责任时,最好委托一名律图网站专业的辩护律师实时了解案件进展,及时展开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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