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新计算拘押期限的情形有哪些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情形主要有:
1.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另有重要罪行”指与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及同种的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3.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或人民法院审判阶段,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或审理期限。
4.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或法院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或审理期限。
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条件是什么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羁押期限。这里的“另有重要罪行”,是指与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以及同种犯罪并将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
二是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是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如果因为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的情形有哪些
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二是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三是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如果在鉴定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重新计算拘押期限的情形有哪些呢?除了文中提到的几种常见情形外,比如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等。若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又查出嫌疑人还有其他未被发现的严重犯罪行为,就需要重新计算拘押期限。还有在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情况下,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如果您对重新计算拘押期限的具体情形,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还有疑问,或者在实际案件中遇到了类似问题,不妨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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