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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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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1 · 4042人看过
导读:质押标的不同。动产质押的标的是有形动产,而权利质押的标的则是没有物质实体的无形权利。质押设定的方式不同。设定动产质押时,移转动产占有的方式只有一种即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出质的动产。而在设定权利质押时,移转权利占有的方式则有三种。对于质权的保全和实现的方式不同。
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的不同之处

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都是质押当中的不同方式,一般以动产作为质押物的,就称为动产质押,而要是以权利作为质押标的的,那么就是权利质押。今天,就请各位跟随律图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动产质与押权利质押的不同之处。

 、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

(1)合同标的不同。动产质押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权利质押的标的为无形的权利。

(2)标的物的移转占有方式不同。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物;权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移转占有。

(3)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动产质押,质权以对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利质押,质权人直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行使出质人的权利。

二、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

(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移转占有。

(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5)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以上就是律图小编带来的关于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之间不同的地方,希望能够帮助各位进一步了解质押方面的法律知识。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不妨来电具体咨询一下我们律图网站的专业律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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