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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既遂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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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0 · 5609人看过
导读: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法第359条第1款,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以及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人员寻找卖淫对象,即嫖客。介绍卖淫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在卖淫人员和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等介绍行为。

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既遂认定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一个行为的,那么就可以以该罪定罪处罚。在实践中,每一个犯罪都有犯罪形态,包括既然、未遂与中止。那么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来讲,该如何认定其既遂呢?律图小编将在下文中为你介绍。

一、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既遂认定

就本罪而言,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即具备了本罪客观方面的全部要件,实际上是否已经发生卖淫或者其他特定的结果,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换言之,只要他人在行为人的引诱、容留、介绍下,已经着手实施卖淫行为,就应当认定行为人犯罪既遂。他人卖淫行为本身完成与否,与本罪既遂的成立无关。

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立案标准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处罚事由 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律图小编在上文中为大家详细介绍了关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既遂认定、立案标准以及处罚等三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各位对该罪名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对于卖淫的当事人来讲,一般只会受到行政处罚,具体的内容,你可以到律图网站进行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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